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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4-05 14:29:42
Louis Henkin,Constitutionalism,Democracy,and Foreign Affairs,Columbia University Press,1990,p.71-72. (51)See Anthea Roberts,Is International Law International? 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7,p.146. (52)See AndréNollkaemper,National Courts and the International Rule of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1,p.157. (53)参见贺荣:《论中国司法参与国际经济规则的制定》,载《国际法研究》2016年第1期。
对外关系法和涉外法治存在密切关系。我国虽然已有实质性的对外关系法,但既没有将其作为一个研究领域也没有将其作为中国法律体系的构成部分,存在理论研究不足、司法实践不足、立法不足的突出问题,不能适应百年未有大变局下我国对外关系发展的大国需求。
只关涉国内事务的处理,不涉及境外的人、财产和行为的国内法相关规则也不属于对外关系法研究的对象。(28)以上观点均颇具启发性,不过,对外关系法具有动态性和目的性,我国对外关系法的渊源应当在我国现今的国内治理需要、国际治理理念的特定语境中加以确定。(25)蔡从燕:《中国崛起、对外关系法与法院的功能再造》,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5期。⑤长期以来国内的研究侧重于国际法的基础理论和一般实践,很少涉及治国理政的重大实践问题,更缺乏运用国际法治思维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理论指导和针对性的实践探索。2002年8月27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的具体条文存在两种以上的合理解释,其中有一种解释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应当选择与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相一致的解释,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在法律体系层面,一方面,对于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虽然存在五分法七分法八分法等不同论断,①但这些论断均未将国际法明确为我国法律体系的构成部分,以至于引发国际法学者专门就国际法是否为治国之法的问题展开讨论。(一)作为研究领域的对外关系法 如前所述,对外关系法是指为调整一国与外界(其他国家、国际组织、境外实体、个人)互动关系的国内法规范和国际法规范。(47)在我国,《宪法》《缔结条约程序法》就国际条约的缔约权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和国务院之间的分配进行了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对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分别以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地对外缔结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方面的协定进行了规定。
(49)参见[荷]亨克·范·马尔赛文、格尔·范·德·唐:《成文宪法——通过计算机进行的比较研究》,陈云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89-165页。刘仁山:《论作为依法治国之法的中国对外关系法》,载《法商研究》2016年第3期。(13)此处的互动关系涵盖一国与其他国家之间的互动、一国与其他国家公民或国民之间的互动以及国际组织之间的互动。例如我国《宪法》中关于对外关系权力分配的有关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环境保护法》《海商法》等关于国际条约、国际惯例在我国适用的规定,我国《反垄断法》《证券法》《生物安全法》等关于域外适用的规定。
⑥不过,也有学者提醒,单纯习惯性依赖本国、本土的地方性话语很难获得国际社会的共鸣与支持,陷入自说自话的境地。二、对外关系法的定义:国内法还是国际法 虽然每个国家都会处理对外关系问题,但少有国家建构对外关系法这样一个法律部门。
近年来出台的《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商务部规章则属于与国内法域外管辖有关的规范。我国的法律体系构成和法学研究仍体现的是国内法与国际法两分法思维。一带一路倡议的实施以及人类命运共同体理念的倡导更要求我国展现对国际治理规则的把握和引领能力。例如,在2018年11月国务院总理李克强访问新加坡期间达成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联合声明》就包含了多个附件:中国发展改革委同新加坡国家发展部《关于加强城市治理、规划和管理合作的谅解备忘录》,中国文化和旅游部同新加坡文化、社区及青年部和通讯及新闻部《文化合作谅解备忘录2018-2020年交流执行计划》,中国生态环境部同新加坡环境及水源部《环境合作备忘录》,中国人民银行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关于金融科技合作协议》,中国证监会同新加坡金融管理局《关于期货监管合作与信息交换谅解备忘录》,中国海关总署同新加坡关税局《关于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合作的框架协议》以及中新广州知识城管委会同新加坡星桥腾飞集团《关于合作共建中新国际科技创新合作示范区的谅解备忘录》等。
例如,就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我国宪法及宪法性法律没有做出总体性规定。对于国际条约与国内法冲突时的法律适用,《票据法》《海商法》等单行法进行了类似规定,但并未提及国际条约在国内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及法律位阶问题。例如,在以往完全由国家主导的对外援助领域,非政府组织、企业、个人等私人行为体已日益活跃。(58)三方合作援助包括至少一个传统援助国或国际组织、一个及一个以上新兴援助国、一个及一个以上受援助国。
……‘软法经常指条约之外的任何在其内容中包含预期行为的原则、规范、标准或其他陈述的国际文件。反观我国当下的法律体系和法学研究现状,与上述要求之间尚存在明显差距。
(46)有学者认为,从一国的视角看,涉外法治是国内法治对外的延伸和拓展,属于国内法治的一部分。为此,需要聚焦国际法与国内法的接榫领域,提炼国际法与国内法互动中存在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在规则制定、解释、适用方面寻求国际法和国内法有效衔接与配合的解决方案。
设立专门处理国际商事纠纷的常设审判机构即国际商事法庭可视为在组织机构方面的努力。考虑到阻断的针对性和制裁的政治敏感性,此条中的歧视性限制措施和私人诉讼的提起均需要做进一步的限定和解释。基于对外关系法与国际法、国内法、涉外法治之间关系的分析,我国对外关系法的研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大类问题。(41)参见刘仁山:《中国对外关系法是中国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09年第6期。对外关系法调整一国与该国之外的行为体之间的互动关系,此类互动关系具有溢出性影响——可能关涉其他国家主权的行使或其他国家法人、个人的权益,如关于国家主权豁免的国内法的适用或国内法的域外管辖。(45)有学者通过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所出台的各项政策文件,将涉外法治工作的事项归纳为十个方面:加强涉外法治体系建设加快我国法域外适用法律体系建设加强涉外领域立法依法处理涉外经济、社会事务建立涉外工作法务制度加强涉外法律服务强化企业合规意识加强涉外法治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开展有效的法律斗争加强国际法研究。
涉外法治的表述最早出现在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文件中。在我国对外关系分散立法的现状下,与对外关系有关的规范也散见于相关国内法中。
⑩学者们开始将自己视为对外关系法领域的专家,而不再简单地称为国际法学者。对外援助不仅包括援助国与受援助国之间的双边援助,还包括与国际组织合作的多边援助和三方合作援助。
此类问题主要包括对外事务规制权在国内机构间的分配——立法、行政和司法机构在对外关系中的角色定位及协调问题以及相关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在我国国内的效力、适用、解释等问题。即使在已提供规则的国际关系领域,国际法一般只规定国家在国际层面上的权利与义务,但并不规定该权利与义务如何在国内实施。
对外关系法重在研究国际法国内化过程中和国内法国际化过程中产生的法律问题。(32)参见李浩培著,凌岩编:《李浩培法学文集》,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478-479页。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在梳理、总结国际条约在我国适用现状和国际条约适用研究的基础上,发布国际条约适用的司法解释。这也需要最高人民法院发挥司法的能动性,借鉴境外阻断法实施的经验,制定相关司法解释。
(一)对外关系法与私法规范 现有关于对外关系法的讨论基本均将其限定为公法规范,包括相关国际公法规范和国内公法规范。(28)参见赵建文:《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
车丕照:《国际法可否作为治国之法》,《光明日报》2015年05月13日,第14版。对外关系法关涉国际法也关涉国内法,但却并不是国际法+国内法的同义词,不以一般国际法和国内法为研究对象。
(22)参见[德]沃尔夫刚·格拉夫、魏智通:《国际法》,吴越、毛晓飞译,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127页。这些文件所包含的规范本身不具有强制拘束力但却对国际关系行为体的行为发挥着实际的指导、调节作用。
赵建文:《国际条约在中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载《法学研究》2010年第6期。(33)See William S.Dodge,International Comity in Comparative Perspective,in Curtis A.Bradley ed.,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Foreign Relations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19,p.701. (34)Malcolm D.Evans,International Law,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3,p.166. (35)Gregory Shaffer Tom Ginsburg,The Empirical Turn in International Legal Scholarship,106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2012). (36)Jacob E.Gersen Eric A.Posner,Soft Law:Lessons from Congressional Practice,61 Stanford Law Review 573(2008). (37)美国1987年的《对外关系法重述》(第三次)有关软法协议的篇幅不到一页,有关国际条约的篇幅在八十四页以上。何勤华主编:《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页。(37)有美国学者就认为软法已成为对外关系工具箱中的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
④在研究层面,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研究基本平行进行,对两者的关联性研究不足。现有的对外援助法律体系偏重实用,强调可操作性,但也存在结构分散、立法层级低、处罚力度不够、可能与上位法冲突等问题。
早期软法主要由政府外交部门用于处理一些传统对外事务——军事联盟、外交关系、外国人管理等。(57)为此,需要在对外关系法的视域下,完善我国的对外援助法律体系。
仅依靠彼此分离的国内法或国际法研究框架难以理解、解释并确立此种新的观念。我国的对外援助方式包括援建成套项目、提供物资、开展技术合作、开展人力资源开发合作、实施南南合作援助基金项目、派遣援外医疗队、开展志愿服务、提供紧急人道主义援助、减免债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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